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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

一、总则
第一条 为贯彻落实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师〔2014〕1号),进一步规范本校教师职业行为,依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2号)、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师〔2014〕1号)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)等的规定,结合我校教育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  本细则所称教师是本校从事教育教学人员。
二、处分的种类及适用行为
第三条 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、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。其中,警告期限为6个月,记过期限为12个月,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。
第四条 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:
(一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;
(二)工作作风散漫,一学期内累计出现5次及以上上课迟到、早退、中途离岗、旷课等情况,经劝诫仍不改正的;
(三)无重大疾病、突发事件、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,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;
(四)酒后上课,课堂上吸烟、玩电子产品,在工作时间打牌,经劝诫仍不改正的;
(五)体罚或以侮辱、歧视方式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;
(六)不按照学校规定管理使用班费,经劝诫、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;
(七)截留、挪用或滞留学生学费、餐费等,经劝诫、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;、
(八)将本校学生介绍到他校就读而获得经济利益,私自介绍学生就业而获得经济利益,经劝诫仍不改正的;
(九)索取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、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的;
(十)为学生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;
       (十一)其它违纪违规行为。
第五条 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及以上处分:
(一)参与或组织家长、师生通过非正常渠道和方法反映诉求,或发布、传播虚假信息,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
(二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面对遇突发紧急事件不作为,未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,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;
(三)诋毁、侮辱、谩骂、殴打家长和学校干部教师,态度恶劣,严重影响教育形象和校园和谐的;
(四)其它违纪违规行为。
第六条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:
(一)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;
(二)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;
(三)体罚侮辱学生,情节恶劣,造成学生严重伤残的;
(四)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;
(五)其他违纪违法行为。
三、罚则
第七条  教师有第四、五、六条所列行为受处分的,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:
(一)受到警告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,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。
(二)受到记过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,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(评审),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。
(三)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用,并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;受处分期间,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(评审),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。
(四)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撤销相关职务等级,并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;受处分期间,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(评审),不得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。
(五)受到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,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;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,取消其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。
第八条 对违反第四、五条相关规定已受处分,并再次违反相关师德规定的,可加重处罚。对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,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退。
第九条 对配合调查、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对错误行为认识深刻的教师,可酌情从轻处罚;对隐匿、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,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,应从重处分。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、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,可免于处罚。
第十条 教师有第四、五、六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,并符合《教师资格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的,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。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,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。
第十一条  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,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。教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,给予开除处分,并丧失教师资格。
四、处分的权限和程序
第十二条 给予教师处分,应当坚持公正、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;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危害程度相适应;应当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程序合法、手续完备。
第十三条 对教师的处分,按照以下权限决定:
(一)警告和记过处分,由学校决定,报上级部门备案。
(二)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,由学校提出建议,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。
(三)开除处分,由学校提出建议,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;
第十四条  对教师的调查处理,按照人事管理权限,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所在学校或主管(教育)部门立案,并进行调查取证;
(二)收集、查证有关证据材料,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;
(三)将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,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;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,教师要求听证的,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;
(四)按照处分决定权限,给予处分、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;
(五)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,并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,决定书应载明认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;
(六)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。
第十五条  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,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,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。
第十六条  学校及主管(教育)部门拒不处分、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
第十七条 教师在立案调查期间,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,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,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(教育)部门暂停其职责。
五、处分的解除
第十八条 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,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,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,处分期满后,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。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,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。
第十九条 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。处分解除后,考核、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但是,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职处分的,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。
六、附则
第二十条 对第二条所称本校的其他人员给予处分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  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期间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文件,则从其规定。